依照合并前后公司的组织形态变化为准,公司合并可以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公司兼并),指一家公司吞并和吸收另外一家公司,存续公司的资本规模和业务规模更大,而被合并公司未经清算而解散,并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存续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法》第172条第2款规定:“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在这种合并中,兼并公司法人资格得以保留,而且有权获得被兼并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同时也有义务承担被吸收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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