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企业应在附件提供所采取的产品控制措施和整改措施的证明性材料,材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2.2.1.1.风险评估认为存在的缺陷对已经生产或上市的产品有质量风险,采取拒绝放行、停止销售、召回、销毁等措施的,应提供产品的名称、规格、批次、数量、销售情况、流向及对产品的处理情况。
2.2.1.2.涉及关键岗位人员调整的,应提供相应的文件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2.2.1.3.涉及人员培训的,应提供相应的培训计划或培训记录,包括培训内容、时间、参加人员、考核方式、考核结果等。
2.2.1.4.涉及文件系统的,应提供新起草或修订的文件文本,修订的文件应提供新老文件的对照,并标注修订的内容。新起草或修订的文件应有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的证明材料。
2.2.1.5.涉及厂房设施设备变的,应在文字说明的同时,附变后图纸或照片等证明性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实无法完成的,应提供相应的方案或计划。
2.2.1.6.涉及关键设施设备、供应商、工艺、检验的方法等重要变的,应提供相应的研究验证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实无法完成的,应提供相应的研究验证方案。
2.2.1.7.涉及计量校验的还应提供相应的计量校验合格证。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实无法完成的,应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
2.2.1.8.涉及标识的,应提供改正后反映标识状况的照片或其他证明材料。
2.2.1.9.涉及验证的,应提供相应的验证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实无法完成的,应提供相应的验证方案。
2.2.1.10.涉及稳定试验的,应提供稳定试验的方案或稳定试验结果。
2.2.1.11.涉及有关许可证明的,应提供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批准证明文件、备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