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体系介绍
目前,有越来越多有关工人的权益状况的讨论,都集中在生产消费品的发展中或新兴工业化国的状况上。在工业化的国,改提供其零售商的生产国的社会标准,已经成为许多公司的一个重要议程。各地的供应厂商所出现的问题包括:童工、强迫劳动、工作场地缺乏、工资甚至不能达到水平、干涉工会的建立、阻扰员工代表的工作、规定的工时过长、加班时间过长以及可能存在的各种形式的歧视。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欧洲和各地来自零售业和工业的公司、贸易商及行业协会制定了行为守则。这些守则通常都是以劳工组织(ILO)中的主要劳工公约为基础,目的是用来改供应商国的工作条件。许多国已经建立对这些行为守则的监督体系,其中包括:芬兰、法国、德国、荷兰、瑞典、英国和加拿大。这些行为守则的目的及相关的监督体系相似,甚至连其内容也相若。多的标准使得零售商在承担其社会责任时感到难以承受。他们的供应商也面临同样的情况;他们要越来越多的要求和审核程序。因此急需在零售业和工业中采取1致行动。
随着这些问题在关注的不断增,制定共同的行动就为迫切。许多的团体已经主动将该问题提交内部讨论,例如行动计划”,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多国企业原则”,以及“贸易组织(WTO)”,都正在考虑把社会标准加入多边贸易规定。 欧洲会在2002年也针对社会问题发布联合公报。一些公司和协会,如对外贸易协会,也参与了讨论并倡议行动。不过欧洲零售业强调自愿的原则而不是强制执行,并遵守社会里相应的和组织性规定。
从2002年起,总部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的对外贸易协会(FTA)就致力于为欧洲许多不同的行为守则和监督体系建立一个共同的平台,并为建立一个欧洲共同监督体系打好基础。